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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2022年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2022
11/17
09:35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6日,宁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化县某钢构铁件加工企业存在电焊工作业人员钟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宁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3日,宁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化县某建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修工人廖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电焊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宁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典型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由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很多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不了解安全规章制度,不知道某些特定工作环境不能从事哪些作业,经常违章操作,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从业人员或其他人员伤亡。以上案例中,企业违反规定让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依法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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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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