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修订)
2011
12/20
10:16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县经营公司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租赁补贴等指标,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或收回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12号)文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房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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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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