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经营公司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测定;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测定;
(三)租金核减标准按照承租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测定,核减后的租金应符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七条 县财政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多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及拆迁补偿中安排的资金;
(四)国有土地公开转让、拍卖后出让金中2%安排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 号)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养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封存的公有住房;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的公有住房;
(五)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有关部门应及时移交给县经营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应严格控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做到交房时即可入住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的廉租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符合入住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负担。
- 上一篇: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12-20 ]
- 下一篇:“客家、苏区”2012年宁化版邮政贺卡图样[ 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