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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
11/28
14:48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县住建局转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配租。

    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每隔一定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即与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签订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

鼓励取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应在选房前向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提交经合租人签名的书面申请。第二十五条 领取配租确认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与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签订《宁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

    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及放弃承租资格的名单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放弃承租资格的,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代型结构确定为:一代型配租单间套型,二代型配租双间套型,三代型配租三间套型。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外的共同申请人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应降低一档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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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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