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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
11/28
14:48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或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选址布局应合理,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回购及回购价格(移交方式)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确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分别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供地:

    (一)政府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主要由财政支持或上级补助资金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接收或回购;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回购、接收或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统一配租后经营。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空间应布局紧凑,开间大小适中,按规定标准装修,具备入住使用的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单间型、双间型和三间型三种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内;各套型套数比例应按规划批准和土地批准合同文件规定比例配置。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要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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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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