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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办酒席没登记结婚 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吗?

2021
02/04
07:46
三明日报


●徐凤清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可当出现悔婚情况时,彩礼的归属常常引发矛盾纠纷。最近,宁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妥善化解了彩礼返还问题。


2018年10月,同为90后的小吴(男)与小张(女)在亲友的撮合下,相识相恋后谈婚论嫁。11月,两人签订了一纸婚约:小吴向小张支付聘金296900 元 、银元36 枚 、黄金首饰6两及办酒席相关款项20000元。在男方按照婚约的约定支付“彩礼”后,两人按照风俗订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过程中,小吴又先后支付女方和亲属见面礼共计50000余元现金。


婚后小吴与小张在外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因为生活习惯、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期间,小吴多次要求小张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小张不仅不同意,还提出了分手的要求。无奈之下,小吴只好同意,但要求小张返还彩礼。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小吴及父母将小张一家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和各类婚庆支出455127元,银元36枚,黄金首饰6两。


宁化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婚约财产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比较合适。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吴一家支付了高达四十余万元的彩礼,远高于当地普通家庭收入水平,而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吴一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给付、使用情况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等因素向小张一家进行解释,要求女方家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分期返还小吴彩礼240000元。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彩礼的数额还比较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结婚证,都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


以此案提醒适婚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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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凤清】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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