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案情复杂属首例 法官明断解难题
2016
01/04
07:03
三明日报
●赖征源 郭上湖
“这次多亏了法院的法官,要不然我们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将逾期的贷款本息垫上,到那时就不是简单的问责了……”日前,中国银行宁化支行的工作人员来到宁化法院执行局,对局长张仁华等法官表示感谢。
原来,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甲房产公司、黄某、邱某、邱某辉等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宁化法院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根据判决,甲房产公司负有在限期内偿还张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义务,黄某等被执行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1月,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财产可供执行,遂于当日采取了财产查控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银行宁化支行一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因该案存在被执行的不动产标的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黄某在其他案件中的申请人也有权对该30万元执行款物进行分配。因此,法官未开始对该案的所有执行款物进行分配,30万元仍被冻结在银行账户内。被执行人黄某于2014年3月5日在银行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2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因被执行人黄某未按约定偿还本金,截止至2015年3月13日,黄某因逾期产生的借款利息、罚金已达1640.91元。
当银行准备直接从黄某提供的质押存单账户内扣划贷款本金、罚金及利息时,发现该质押存单账户内的30万元资金已冻结,直接扣划不能完成。为提取质押物,中国银行宁化支行向法院提交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书、与黄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存单质押合同》及《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张因存单质押产生的质权优先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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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征源 郭上湖】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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