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在线_客家祖地_中央苏区_黄慎故里_长征出发地_宁化新闻_宁化新闻中心_宁化_石壁

158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这家银行为“甩锅”频出花招伪造证据

2020
01/08
12:16
央视网

  家住昆明的郑女士最近结束了一场历时5年的官司。

  2014年,她的银行账户经过两次非本人操作的交易后,1580万元存款竟不翼而飞,其中1500万元还被转借给了他人。

  为此,郑女士将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告上了法庭。

  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这场官司直到2019年才有了最终结果。

  不翼而飞的1580万

  郑女士和董某2006年在昆明认识,两人关系很好。2012年,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开业,董某担任副行长。从事投融资工作的郑女士为了帮董某完成存款任务便把大量款项转了过来,成了这家银行的自然人股东和大客户。

  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刚开业时,客户只能在柜台办理存折业务,没有银行卡、没有手机短信提醒业务。郑女士的住处距离银行有二三十公里,往返一趟需要几个小时,而郑女士存取款业务办理又比较频繁,这让她感到颇为不便。据郑女士的丈夫高先生回忆,董某当时主动提出:“你们往返跑太辛苦了,干脆我替你保管存折。”

  董某一直帮郑女士打理生活中的一些事务,也时常会在郑女士授权下用她存在银行里的资金去购买一些物品,加上董某又是这家银行的副行长,郑女士就放心地把存折交给了这位有多年交情的“朋友”保管,并告知了密码。但双方约定,办理业务前银行方需要向郑女士进行核实确认。

  2014年3月底,郑女士申请提取一笔大额资金时发现,自己账户上共有1580万元被取出或转账,其中80万元被从银行柜台取出,1500万元被转账到第三人张某胜账户。这个突然出现的第三人,让郑女士猝不及防。

  频出花招 银行竟伪造证据

  2015年6月24日,郑女士以阿拉沪银行违规操作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0月28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郑女士的代理人提出,这两笔取款、汇兑交易的凭证上的签字并非储户本人签字,钱是在储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莫名取走的。对此,银行方代理人称,业务单上的签字确实不是储户本人的,但自郑女士开户以来,她与银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长期委托关系,即郑女士以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方式,委托银行代其办理存现、取现和转账业务,银行也建立了相应的风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因此,银行不存在返还责任。

  针对80万元这笔交易,银行方代理律师称,经过核查,该款项转到了郑女士的一名亲属名下。对此,储户郑女士一方并不认可。

  另一笔1500万元款项,银行方代理律师则称,银行是按照储户指示将这笔巨款转入了第三人的账户。这笔款项是储户郑女士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纠纷,银行只是经办。

  庭审过程中,阿拉沪银行方出具了一份通话记录,记录显示款项转出当天,银行方和郑女士有30余秒的通话时间,银行方称这次通话就是银行方在和郑女士确认1500万元转账事项。

  这份通话记录是哪儿来的呢?经过再三追问,银行方承认这份通话记录是复制到电脑之后打印出来的。对此,郑女士的委托律师代晨表示,不排除对方篡改记录的可能性。

  因为这一证据有明显瑕疵,法院没有采信。银行方又提供了当天的转账凭证,称取得郑女士同意后,董某当时还在凭证背面写下了“10:45已核”字样。

  然而,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45已核”这几个字是事后补填的。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还有一位关键人物——接收1500万转账的户主张某胜。央视记者多方联系,对张某胜进行了独家采访。

  张某胜在电话采访中表示,自己与担任副行长的董某认识,但与郑女士并不相识。

  银行方却主张郑女士与张某胜认识,双方属于借款关系,银行只是办理了相关手续。法庭上,银行方出具了一份有张某胜签名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不仅表述张某胜与郑女士认识,还称张某胜向郑女士支付了130万元的利息。对于为什么要在情况说明上面签字,张某胜也到庭进行了解释。

  历时5年 拉锯战终落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拉沪银行返还1580万元存款并赔偿相关利息等费用。宣判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拉沪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最高法民申4099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云南高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8日,云南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已经执结,所涉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云南师范大学金融法学教授聂德明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董某的行为究竟是原告郑女士主张的董某代表银行做出的职务行为,还是被告银行主张的董某接受郑女士委托做出的代理行为。由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和郑女士,银行没有按照重大事项“一岗双人”的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尽到对郑女士1580万元的妥善保管存款的义务,应当赔偿郑女士的损失。

  专家提醒

  遇到类似经济往来

  要有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

  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单证

  这样一旦发生经济纠纷

  便于法官查明真相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宁化在线新闻频道,不代表宁化在线的观点和立场。
【责任编辑:马威】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