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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

2015
08/29
15:17

    为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卫政法〔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职能转变。


    (二)原则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文明执法。


    ——坚持便民高效。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简化程序、规范办理、优质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办证难”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政策衔接,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坚持积极推进。精心制定方案,细化改革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1.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委会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群众登记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在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2.对于夫妻双方需要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由本人或委托村计生管理员、近亲属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后当场发证。


    (二)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
农村一女户夫妇申请再生育,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其他情形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精简规范再生育审批


    1.精简办证材料。申请再生育的,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零”材料办证。申请人婚育信息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3.实行承诺办证。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核验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附件罗列的十四种情形不适用承诺制)。对于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办错证的,不追究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便民措施


    (一)落实首问责任制。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乡(镇、街道)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实行限时办结。再生育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供代理服务。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信息库数据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办理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生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办理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送证上门。在办理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四、改进服务管理


    (一)加强窗口建设。县、乡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公开力度,通过便民大厅、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将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全面公开,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让群众准确及时地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二)创新办证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网上办证和预约办证,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


    (三)大力开展宣传服务。基层工作人员要及时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节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相关政策法规告知群众,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开展跟踪随访服务。


    (四)提高信息质量。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及时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库,提高数据质量。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各负其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进度,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宣传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加强工作协同。积极整合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强检查监督。各地要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考核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将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办证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审批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拒不办理、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下载附件《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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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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