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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公告

2013
11/12
16:15
宁化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我县普查对象,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我县将于2013年11月对全县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核查工作。

  一、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届时,各乡(镇)经济普查机构将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核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核查时,将佩挂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登记注册情况、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费用)、税金、资产总计、从业人员数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单位核查取得的资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严格保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他用。

  监督电话:0598—6836292

 

宁化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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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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