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为:
(1)宁化县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
(3)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城市低收入核定表;
(5)房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
(6)申请人及配偶技术职称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及配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9)书面授权书和承诺书;
(10)其它相关证明。
3、县住房保障机构逐一审查申请人的申购资格,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4、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数量 120%左右的比例,按照评分情况,初步确定入选申请人名单,报县住建局批准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多出房源数量的低分值被公示人作为购房候选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人申购资格有异议的,均可向县住建局进行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明举报不实的,由县住建局批准确认申请人的抽签选房资格。入选人员应预缴选房保证金,逾期未缴交者视同自行放弃抽签选房资格。公示后经举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经抽签后未获得选房资格的购房候选人,选房保证金予以退还。选房保证金可冲抵购房款。
5、申请人按要求参加抽签选房,按分值从高到低依次抽签,并按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6、由销售单位统一填报《宁化县城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花名册》,并附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经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县住建局批准,由项目法人统一办理权属登记。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管理
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部分实行基准价格,并根据房屋楼层、朝向等确定调节系数。
超核准面积部分、配套商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销售,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超核准面积部分的价格,由县住建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市场价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不宜出售的配套商业性用房或其它用房,由县政府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收回,由县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管理。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的结算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部分的销售收入归项目法人;
(2)配套商业性用房基准价格部分的销售收入以及商业性用房正常开发利润归项目法人。商业性用房正常开发利润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 号)规定的利润计提基数的 5%计提,但总额不得超过配套商业性用房溢价部分的50%。商业性用房溢价是指销售价格超出基准价格部分扣除该部分按规定缴交有关税费后的结余。
(3)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套商业性用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法人应得的基准价格、正常开发利润及应缴税费后的节余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作为县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销售管理等费用支出。
(七)其它规定
1、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参加选购房,在规定时间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的,视同主动放弃购房资格;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授权委托书并报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2、确定房号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并缴存至指定银行专户。逾期未缴清者,视同主动放弃购房资格。
3、军队转业及经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调配的干部、引进的人才,申购时不受户籍时间限制。
4、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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