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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困难,女大学生告母索要抚养费

2016
04/14
07:09
宁化县城郊司法所

    2016年1月14日,宁化县司法局城郊司法所来了一男一女,男的叫易尚根,是宁化县城郊乡瓦庄村农民,也是计生户、低保户,女的叫易琴珠,是易尚根的女儿,现在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读书,是在校大学生。


    易琴珠要起诉其母谢某琴支付她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27639.75元。由于她父女俩不懂法律且是低保户,所从请求城郊司法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该司法所所长蔡江虹接待了他们,经询问后了解,谢某琴系易琴珠的母亲,2012年2月6日谢某琴与易琴珠的父亲易尚根以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到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双方约定:“二、……长女易小丽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 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次女易琴珠的所有费用由女方谢某琴承担,直至十八周岁为止。”但当事人谢某琴签订《离婚协议书》,拿了离婚证后,却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至今未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27639.75元给易琴珠,导致易琴珠生活困难,靠亲友救济勉强为生。


    蔡江虹认为,易琴珠属计生二女户,且是低保户、在校生,她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在取得县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后,便为易琴珠提供法律援助。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蔡江虹为易琴珠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写诉状、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判决,判令易琴珠的所有生活费用由女方谢某琴承担,直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生二女户易琴珠的基本生活费由于城郊司法所所的努力,从此有了着落。(城郊乡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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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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