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七 第二章 工商行政
2010
03/24
15:50
《宁化县志》
1985年1月宁化××供销社经理部与本县××供销合作社签订麻袋.300万条、金额585万元的合同,双方要求鉴证。经了解需要麻袋的宁化粮食部门全部更新只需50万条麻袋,而300万条麻袋从验收、运输、交接货源和双方购进、销出等方面都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同时双方资金严重不足,于是劝说双方解除合同。本年口头调解28起、金额983.88万元,立案l起、金额0.7121万元。1981~1987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44份,金额2147·84万元;调解13起,金额127.37万元;处理合同副本113份,金额1172.2万元;协助毗邻县市调解办案2起;协助函件调查l起。
1986年以自查自报方式对全县主要厂矿、企业单位进行一次经济执法大检查,发放检查表格的共156个单位,回收52个单位的自查表格。自查经济合同4008份,总金额39639.77万元。到期合同3351份,金额16924.5万元;履行合同3476份,金额17537.03万元;未履行合同356份,金额1564.33万元。52个自查单位中有16个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43名。在经济合同的检查中,对烟叶的购销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到烟草购销都未依法签订合同,经过反复宣传,1987年有所改正。
1987年组织124个企业进行自查,对34个单位的2783份、总金额3047.59万元的合同进行抽查,履行1453份、金额1516万元,履约率分别占52.3%和49.8%;违约合同66份、金额2755.91万元,分别占2.4 9/5和8%;无效合同62份、金额501.16万元,分别占2.2%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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