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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第三章 税 务

2010
03/18
10:25
《宁化县志》

民国38年(1949年)前农业税称田赋,亦称田粮。清雍正(1723~1735年)以前称赋役,包括田赋和丁役,赋役之外有贡,合称赋贡。

宁化自唐贞观三年(629年)上皇册,授田定税,北宋时宁化岁征,夏税为正、布、麦、草四色钱18246贯,秋粮值10000贯。除赋外又有上供银、圣节银、大礼银、春冬衣赐、上

供铅本等贡和徭役。南宋时,疆土减少一半,军事费用却增加数倍。东南尺寸之地都要交赋,

而且税率提高,预征超越三五年。明朝把田赋分为官米和民米,分别征以本色(米)或折色(银)。明万历年间(1573~1619年)实行“一条鞭”法,即把丁役(力差和银差)和田赋都折成银两上交,宁化每年共征银19184两。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后,逐渐增加各种苛派,主要有辽饷、练饷、剿饷等名目,崇祯年间(1628~1644年)不但又加捐派银60.00余两,而且裁去各项优免3800余两及房号税、契税、典铺税等,所加征相当于原额。同时为解决日益加重的军务费用,预征预借更为严重,以至老百姓一年要出数年之赋,一亩要纳数亩之粮。

清初宁化民田实地原额232l顷18亩,实征银18460两。雍正年间(1723~1735年)把“丁米”摊入田亩计征。乾隆元年(1736年)溢出山塘18亩,按章加赋,从此地方官以劝垦加征邀功,作为升官的台阶,逐渐把田赋总额增加到18726两。另外,还有僧道户征银422两,寺租充饷银330两,樽节纸椟银12两,泉上县丞征银4249.5两,合计全县征银23826两。咸丰、同治年间(185l~1874年),农民起义波及宁化,人口变动很大,鱼鳞册散失,征比失去依据,地方官因而任意加派加征。时有李宗发、张锡龄等先后率众抗拒加率苛征,被府县以叛逆逮捕,李宗发在流放中病死,张锡龄在长汀就义,造成一定影响。清末,土地更加集中在地主手里,地主与官吏狼狈为奸,在粮册上舞弊,把负担转嫁到“倒丁绝户”名下,因此实际田赋岁入减少,修正预算只有17700余两。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为庚子赔款宁化加征地丁随粮捐5800余银元。光绪三十三年为福建修铁路,宁化又加征地丁随粮捐2800余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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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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