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6期

2023年07月06日 16:54:08 点击数:

2023年6月27日    星期二

2023年第46期(总第793期)

【三天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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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阴,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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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

◎深学争优 敢为争先 实干争效 | 总投资2250万元!宁化县薏米、河龙贡米产业园加工区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宁化县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全民健康跑活动

◎宁化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现场培训活动

【点读宁化】

◎深学争优 敢为争先 实干争效 | 总投资2250万元!宁化县薏米、河龙贡米产业园加工区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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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宁化县薏米、河龙贡米产业园加工区建设项目现场,工人们正抢抓晴好天气加紧施工。该项目于今年1月份开工,用地面积9.42亩,项目总投资2250万元,预计在20241月份竣工,建成后主要加工薏米系列产品。

https://mp.weixin.qq.com/s/BOe8YNWr3_cwYyJ5KoM-Qg

◎宁化县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全民健康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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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号召全民参与禁毒,626日,县禁毒办联合翠江镇、文旅局等部门在城区翠园广场举办“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共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及纪念品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https://mp.weixin.qq.com/s/rOQn_LByuR5Zlt1H7yszqQ

◎宁化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现场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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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强农机与农艺相融合。近日,2023年宁化县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现场培训活动在曹坊镇举行。

https://mp.weixin.qq.com/s/wWzAXpkx4u2QGYvc-T6HWA

【政民互动】

◎即将毕业,询问一下,宁化县接收档案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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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教育局:

同学,你好!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你详细回复,我县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学籍档案可寄存于我县教育局档案室,邮寄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教育局档案室(城郊镇北大街34号),电话:0598-8715315。

(来源 e三明)

【通知】

◎福建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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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厅〔2023〕2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在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评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核成绩。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复核工作只复核成绩,不查卷。

第五条 成绩复核事项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6月28日上午12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复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持《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应届高中中学毕业生还须持毕业中学教务处介绍信)到高考报名确认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第七条 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下午17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按科目填写《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申请复核(复审) 科目成绩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报省教育考试院。评卷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于6月30日下午17时前,将复核结果反馈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将复核结果(式样见附件3)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须于7月3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持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复核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高考报名确认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复审。只有申请过复核成绩的考生才能申请办理复审。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4日下午17时前,将申请复审的考生信息(式样见附件2)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成立复审组,对申请成绩复审的考生成绩做出最终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条 如果复核或复审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我省2023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来源 东南网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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