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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主体单位电价政策提醒函

2019
06/28
17:19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的规定,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使降价成果真正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现将相关政策提醒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4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0.0216元/千瓦时;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格[2019]318号),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将再次下降0.0433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是指非居民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降价后各电压等级电价情况见下表:


工商业用电

电度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0.5959

0.5759

0.5559

0.5359

0.5159


上表价格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05分钱(2018-2019年两年内暂免收)。


二、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各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三、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


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其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不得突破。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电费分摊方式,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的分摊结果。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网宁化供电公司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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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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