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2016
10/10
10:08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6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资金4500万元切块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重大技术推广补助资金2000万元、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补助资金1500万元、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选育配套技术推广补助资金500万元、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综合技术推广奖励资金500万元,款列“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预算科目。请按照项目要求,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2016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资金分配表
2.2016年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4.2016年重新审核确定列入标准化改造的存栏1500-5000头生猪养殖场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8月26日
附件1
2016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资金分配
单位:万元
|
设区市 |
小计 |
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重大技术推广资金 |
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资金 |
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选育配套技术资金 |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综合技术资金 |
|
|
补助资金 |
改造1500-5000头场任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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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4500 |
2000 |
25 |
1500 |
500 |
500 |
|
福州市 |
320 |
|
|
80 |
90 |
150 |
|
厦门市 |
50 |
|
|
|
|
50 |
|
漳州市 |
810 |
560 |
7 |
250 |
|
|
|
泉州市 |
670 |
400 |
5 |
150 |
120 |
|
|
三明市 |
700 |
400 |
5 |
250 |
|
50 |
|
莆田市 |
360 |
240 |
3 |
80 |
40 |
|
|
南平市 |
540 |
|
|
250 |
90 |
200 |
|
龙岩市 |
450 |
|
|
290 |
160 |
|
|
宁德市 |
600 |
400 |
5 |
150 |
|
50 |
附件2
2016年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省畜禽产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养殖技术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畜禽养殖重大技术推广项目
(一)工作任务
按照绿色发展理念,重点推广畜禽规模养殖场健康养殖综合技术、设施设备应用技术、草食动物适度规模舍饲配套技术、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和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养殖技术水平,推进畜禽产业的绿色发展。
(二)补助对象
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合作社,优先向“一区两园”、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倾斜。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不作为补助对象。具体品种和规模为:蛋鸡新建、扩建规模(笼养)在5万只以上;黄羽等优质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5万只以上;蛋鸭存栏3万只以上;肉鸭单栋饲养量3000只以上,年出栏5万只以上;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鹿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自2011年起,承担过中央“菜篮子”、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的场户不重复安排。
(三)建设内容
1、家禽:
鸡:主要推广蛋鸡、黄羽肉鸡规模场健康养殖综合技术、以及自动化饲养设施、自动化集蛋设施、环控系统和监控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应用技术及建设。
水禽:主要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及设施建设。重点水禽旱养场的改扩建,配套喷淋、饮水采食、蛋箱、网床、刮粪等饲养(笼养)设施以及防疫消毒、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建设。
2、草食动物(含鹿):主要推广草食动物适度规模舍饲配套技术及饲养场的标准化改扩建,包括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开展节水设施、清粪设施、漏缝地板、场舍、自动化环境控制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建设。
(四)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每个养殖场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40~60万元之间。各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切块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区具体补助标准。
(五)申报与验收
1、项目申报。设区市农业、财政局要根据项目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申报书,提出具体建设内容。经县级农业(畜牧)、财政局审核后联文推荐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局,再由设区市农业、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进行项目批复和资金下达,同时抄报省农业厅畜牧业处、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2、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县级农业(畜牧)、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畜牧)、财政局初验后向设区市农业、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农业、财政局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给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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