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厘清、温情暖心 一笔遗产纠葛圆满化解
今年2月,宁化县泉上镇综治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纠纷,以“部门联动、情理交融、依法调解”破局,于母子心结中寻找共识,于法条情理中谋求圆满,不仅解决了存款归属问题,更化解了母子三人积压已久的心结,让一桩令人揪心的家事纷争迎来暖心结局。
一笔存款里的母子心结
当事人陈某与丈夫唐某华婚后生育二子,即长子唐某林、次子唐某茂。唐某华父母均先于本人离世。2025年1月16日,唐某华因病离世,在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上信用社留有活期存款78822.75元及相应利息。
唐某华去世后,陈某多次就存款继承问题与两个儿子协商,但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无奈之下,陈某来到泉上镇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深入走访摸清纠纷根源
接到调解申请后,泉上镇综治中心迅速联合司法所、村委会共同介入。工作人员详细核实了唐某华的亲属关系、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存款具体金额,并通过走访村干部和周边群众,对事情原委进行了全面了解。

调解之初,母子三人各执一词,气氛有些紧张。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没有急于“坐堂办案”,而是先放缓节奏,采取“分开谈、逐个听”的方式,让各方卸下顾虑、吐露真言。
在单独交谈中,母亲陈某道出压在心底的委屈:丈夫生前体弱多病,常年由她一人贴身照顾。丈夫去世后的治疗费用和丧葬开销,也都是她独自承担,这笔存款远远不够弥补这些支出。儿子唐某林则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和母亲、弟弟一样享有继承权。
通过耐心倾听,综治中心准确掌握了矛盾的症结所在——母亲牵挂的是自己多年照顾病重丈夫的付出和今后的养老保障,儿子坚持的是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双方并非不顾亲情,而是缺少一个互相理解的桥梁。
情法并用弥合亲情裂痕
摸清双方真实想法后,综治中心将母子三人召集到一起进行疏导。调解人员先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唐某华生前长期与陈某共同生活,陈某数年来悉心照顾体弱多病的丈夫,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这一事实在遗产分配中应当得到体现。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母子之间的血脉亲情是温暖的。在泉上镇“知青调解室”里,凭借多年调解经验和对当地百姓的深厚了解,知青调解员深知家庭纠纷的症结往往不仅仅在法理,更在亲情,于是语重心长地劝道:“打断骨头连着筋,在这个世界上你们就是最亲的人,更要相互体谅。”这句话一说出口,母子三人都沉默了,眼里泛起了泪光。

经过耐心调解,唐某林、唐某茂主动表示愿意放弃继承份额。最终,母子三人在镇综治中心调解室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唐某林、唐某茂放弃对唐某华遗留存款78822.75元及利息的继承权,上述存款全部由陈某继承。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手续当场指导办理完毕。一家人重归于好,亲情回归。
解纠纷更要解心结
此次遗产继承纠纷的成功调处,是泉上镇综治中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调解工作化解的不只是账面上的存款归属,更是横亘在母子心间的那道无形隔阂。从“案结”到“人和”,以家庭“小和谐”筑牢社会“大平安”,这正是综治工作守护万家灯火的初心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讯员 杨苏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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