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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暴力维权先占理反而赔偿

2012
11/07
08:14
三明日报

  □马传辉 廖国辉

  案情:2011年10月,张某独自在家门口乘凉。一只黑色大狗突然间朝张某左腿膝盖咬了一口,致使张某左腿受伤。张某认为黑色大狗是邻居邹某的,遂挂电话给邹某,要求邹某支付1000元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邹某回家后,对其家的狗咬张某的事实表示怀疑,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发生争执,在互殴过程中,致使邹某的头部等多处受伤。当晚,邹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司法鉴定:邹某的损伤为伤残十级。为此,邹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邹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904.65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被狗咬伤后,在无确凿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理性表达诉求。由于被告张某未保持克制,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受到伤害。鉴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损失共计11048.5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斗殴致使原告邹某受伤,被告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张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邹某、被告张某系邻居,本应和谐、妥善处理邻里日常事务,被告张某在被狗咬后应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暴力维权反而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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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传辉 廖国辉】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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