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糖案”李锦莲20年后被释放:人自由心还没自由

李锦莲回忆,回到家,他还没开门,便听见三岔路口那边有人喊“救命”。他先把篮子挂在厨房外的竹竿上,因为牛在哞哞叫,他问邻居要了点稻草喂牛。然后往三岔路口走去,碰到被害人父亲的干姐姐陈某,对方告诉他,肖某香的两个儿子在路上捡糖吃后中毒倒地,现已送去找医生了。他说,应该去化验一下糖纸,看是不是有毒。
第二天早上,李锦莲得知,两个小孩昨晚死了。他去了肖某香家,一屋子人,听见肖某香在哭。陈某说要找些红参给肖某香吃,怕她晕过去。李锦莲说他家有,便回家拿红参给她,陈说以后买来再还他,他说没关系。接着李锦莲做早饭,吃完去了两三公里外的田里割禾。
根据案卷勘查记录,10月10日下午3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达现场,4点开始现场勘查,5点结束。勘查期间,即派人到田里传唤李锦莲。
在2018年江西省高院的第二次再审中,检方认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依据犯罪动机,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矛盾排查方式确定李锦莲为重点犯罪嫌疑人,未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李锦莲先回家放下东西,把牛关好,随后被带到村委会,李华也跟去。当时李锦莲穿着短袖和一双破旧解放鞋,以为很快能回来,就没有换衣服。到了村委会,十几名公安人员开了一个多小时的会,让李锦莲在隔壁村民家等着。开完会,李锦莲抱着已睡着的李华走到村委会门口,村委会会计一把抢过李华抱走,公安则把李锦莲推上车,押到乡政府,关了四天四夜。
10月昼夜温差较大。李锦莲称,第一晚他请刑警帮他买衣服遭拒,后来还把他身上穿的衣服剥了,导致他感冒。他称,被关的四天里,公安轮流审问,要求他靠墙站笔直,不让坐,不让睡,一打瞌睡就扇巴掌,用清凉油涂眼睛,第四天发高烧,站不住,跪在地上,又被拉起来打,他说“我要冻死了”,却被威胁第二天开始不给饭吃。10月14日凌晨两三点,趁两个值班刑警睡着,他从地上爬起来,逃走了。
当年参与此案的侦查人员吕云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承认轮流审讯,“一直有两个人陪着他”,但“没有绝对不让他睡,会安排他休息,睡一两个小时,会叫他起来”。其余细节则予以否认。“没人打他,我所参与的审讯没有打他。”
吕云一开始称李锦莲被带去乡政府的当天晚上就跑了,“他说要喝水,我用热水瓶倒给他,倒水的时候他跑掉了。”但一份公安材料上写着“在10月10日将李锦莲带至横岭乡政府审查至10月14日凌晨”。在记者提出疑问后,他又改称“我就参与了他跑掉的那天晚上”。
“他不逃跑的话,我们也不会把他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吕云说。
逃亡时,李锦莲说他没有想太多,只是受不了折磨,想先躲起来,等公安查出真凶,自己就不用挨打受罪了。
他在山上躲藏了二十多天,其间让弟媳郭兰香去找县检察院讲清楚,保证不打人,他就回去配合调查。
郭兰香在公安笔录中提到,她和哥哥去县检察院找了吴检察长,并说好最迟两天之内把李锦莲送到检察院;吴检察长说可以先到检察院,但还是要跟刑警大队一起联合办案;李锦莲担心回到刑警队又被打,仍说要她找她哥去和刑警队的人说不要打他。
11月12日,在村干部、郭兰香和女儿的陪同下,李锦莲到县检察院说明情况,当天下午被送到县公安局,当晚转移到盆珠乡派出所,12月初又被送回刑警大队。这段时间,家属一直不知道李锦莲被关在哪里,直到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移至看守所。
2011年和2018年的两次再审中,检方均指出,在监视居住期间将李锦莲主要控制在盘珠派出所、公安局刑警大队,二十多天连续审讯,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在12月5日之前,李锦莲一直没认罪。12月5日第41次讯问时,李锦莲突然认罪;22日被宣布逮捕后,又全部翻供,称有罪供述是在“被打得受不了”的情形下作出的。
吕云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李锦莲认罪第二天,他去核对笔录时,李就翻供了。“我问他一个月都没有交代,昨天晚上为什么交代了,他说他们打了我。”
李锦莲至今还记得,在刑警大队的12天里,签了11份有罪供述、78张材料纸,故意把“莲”签成“连”。从卷宗看,有的一天有早中晚三份笔录、询问到凌晨三四点等。
针对李锦莲所述刑讯逼供情况,吉安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公诉人传遂川县公安局主办此案的侦查人员康某到庭作证,康证明,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李锦莲在庭审中承认康某没有对其刑讯逼供。
2005年律师朱中道对李锦莲在看守所的同监室人员田某、李某等人的调查笔录显示,李锦莲被送进看守所时,“脸色寡白,精神不振”,胸前和背上有明显的伤,可见红肿;双手手腕处有铐痕,左手被铐到变形,从肩胛骨处向后拐,不能正常伸展。李锦莲经常喊痛,多次哭。为了减轻他的痛苦,李某帮他接了左手骨骼,帮他贴膏药,用民间偏方“铁打水”每天帮他擦伤,上下午各一次,擦了一个多月。除了李春兰,看守所的张所长也帮他买过膏药。
田某听李锦莲说,他在公安机关里被“吊腊肉”,白天反手铐悬,晚上双手向前铐悬,铐一晚到天亮,不准睡觉;右耳被打坏了,听力下降。“除了被铐被打,还饿他的饭,断他的水,剥掉衣服冻他等等。”
李锦莲回忆,同监室的郭某曾在号子里“审”他,前后4次,还安排了“审判长”“书记员”。因不交待“罪行”,他在寒冬腊月遭受了“洗冷水澡”“过独木桥”等体罚。
最终,郭某等人的证言被作为原审认定李锦莲犯罪事实的七个依据之一。另六个依据中,有李锦莲7岁幼子李华的笔录,因询问地点在乡政府、询问时间长达两日,均违反了刑诉法规定,在后来的再审中被否决了。
2011年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再审中,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争议和不当之处。一审开庭时侦查员唐某到庭作证否认存在刑讯逼供,李锦莲当庭也肯定康某没有对他刑讯逼供,而由于参与侦查审讯的人员众多,不能排除其他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
第一次再审判决认定:吕云陈述他给李锦莲买了一瓶红花油,是由于当时李锦莲被脚镣铐伤,没有反映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看守所同监室人员胡某、李某、田某所述情况都是听李锦莲诉说的,属于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不能证实本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其他侦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2018年第二次再审,李锦莲及辩护人依旧提出其遭受严酷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但判决书上并未对此进行相关认定。这次李锦莲向省监察委提交的两份刑事控告书,主要是针对刑讯逼供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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