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57号
2017年02月22日 16:10:00 来源: 点击数: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双创办:

为积极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进程,规范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办公室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5〕3号),特制定了《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3日

 

 

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绩〔2015〕2号)、《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办公室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市有关部门是指使用中央双创资金的市直项目牵头负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是指使用“一县一特色”项目资金的项目运行部门。(下同)

第三条 中央双创资金绩效评价须包括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两部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中央双创资金的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向市双创办报送自评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市双创办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中央双创资金的支出管理;市双创办委托第三方对中央双创资金进行整体重点评价。

第四条 市双创办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中央双创资金整体重点评价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双创办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会计资料;

(四)小微企业户数增加户数、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小微企业新增拥有授权专利等五大目标及其他过程性指标;

(五)市有关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等原则。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市双创办统一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个性指标是针对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中央双创资金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标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开展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过程应坚持定量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绩效自评

第十三条 绩效自评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资金投入、使用、产出、效果等情况;

(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 ;

(四)项目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中央双创资金的杠杆效应及效果等;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部门自评程序如下: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根据上一年度中央双创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项目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三)撰写、提交评价报告。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模板及格式见附件一、二),并行文报市双创办。于次年3月底前评价上一年度部门所有中央双创项目(示范期内)。

 

第四章 重点评价

第十五条 重点评价程序如下: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自评情况,分年度对中央双创资金作重点评价。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评价工作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工作组可以是专家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机构要根据评价工作目标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依据评价工作规范,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有关资料信息。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采用恰当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初步评价结论形成后应以正式文件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应以正式文件答复。

(八)撰写、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机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等相关资料,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九)结果反馈。评价报告完成后应以正式文件印发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分析,并将结果分析和整改情况反馈给评价单位。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机构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市双创办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调整支出结构、改进预算管理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双创办根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双创办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二十条 对于财政部门提出的绩效评价整改意见,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逐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绩效评价有关资料,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关部门,由市双创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坚持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福建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国家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评价工作组织单位应取消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被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自评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1.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2.中央双创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

 

 

 

主管单位: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宁化县新闻中心

闽ICP备09010322号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20090902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50424400003

电话/传真:0598-6824298 业务合作QQ:854786158 投稿信箱:zgnhzx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