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第三章 审判
民国4年(1915年),刘树杰任宁化县知事兼司法事务。民国6年根据《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规定,县级设立地方分庭,审理本县管辖区内案件的第一审民刑案件。
民国10年后,县设立司法处,县司法处检察及其行政职务均由县长兼任。
民国20年(1931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部,并在曹坊、禾口、淮阳、治平、横锁、丁坑口、安乐、南城堡、方田、武层、中沙、石碧、邓坊、芙蓉、泉上、店上、安远、营上区成立裁判部,裁判部除日常行政工作外,设刑事和民事法庭。
1950年12月成立宁化县人民法院,因人手不足,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处理,县裁判委员会决定。民事案件由民政科处理。为了适应土地改革的需要,1951年5月法院成立宁化县人民法庭,并在7个区设立分庭。
1952年县司法改革代表会议召开后,全县108个乡镇全部建立调解机构。
1953年1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机构。
1954年3月全县开始普选人民代表,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与《选举法》规定,成立9个普选人民法庭。
1956年在曹坊成立第一个人民法庭,管辖治平、曹坊、安乐等乡镇。
1959年清流、宁化两县法院合并为清宁县人民法院,同时建立清流镇人民法庭,曹坊、赖坊两个人民法庭撤销。
1961年9月宁化县人民法院恢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7年,宁化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
1982年2月成立林业审判庭,
为使申诉工作经常化、制度化,1986年2月原刑事审判庭撤销,成立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至此申诉复查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