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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二 第三章 审判

2010
03/30
15:12
《宁化县志》

民国4(1915),刘树杰任宁化县知事兼司法事务。民国6年根据《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规定,县级设立地方分庭,审理本县管辖区内案件的第一审民刑案件。
  民国10年后,县设立司法处,县司法处检察及其行政职务均由县长兼任。
  民国20(1931)11月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部,并在曹坊、禾口、淮阳、治平、横锁、丁坑口、安乐、南城堡、方田、武层、中沙、石碧、邓坊、芙蓉、泉上、店上、安远、营上区成立裁判部,裁判部除日常行政工作外,设刑事和民事法庭。
  195012月成立宁化县人民法院,因人手不足,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处理,县裁判委员会决定。民事案件由民政科处理。为了适应土地改革的需要,19515月法院成立宁化县人民法庭,并在7个区设立分庭。
  1952年县司法改革代表会议召开后,全县108个乡镇全部建立调解机构。
  19531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机构。
  19543月全县开始普选人民代表,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与《选举法》规定,成立9个普选人民法庭。
  1956年在曹坊成立第一个人民法庭,管辖治平、曹坊、安乐等乡镇。
  1959年清流、宁化两县法院合并为清宁县人民法院,同时建立清流镇人民法庭,曹坊、赖坊两个人民法庭撤销。
  19619月宁化县人民法院恢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7年,宁化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
  19721215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县人民法院恢复。197354正式办公,内设刑庭、民庭、办公室、接待室。
  1979912恢复宁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9822月成立林业审判庭,615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6月成立禾口、中沙两个人民法庭。19861月成立曹坊、泉上两个人民法庭。
  为使申诉工作经常化、制度化,19862月原刑事审判庭撤销,成立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至此申诉复查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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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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