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01月12日 15:53:09 来源: 点击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双创办、科技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为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第八、十、十三条精神,特制定《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30日

 

 

 

 

 

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精神,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中央下达的小微双创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以下简称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发展。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1.认定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予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已奖励过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晋级为国家或省级认定,再予以差额部分奖励。省级互联网孵化器认定奖励参照省级众创空间执行。

2.投资补助。运营机构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进行改造,为提升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用房补助。按照用房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企业利用自有闲散场所开办建设的,按照周边同等地段租金价格计算;对利用国有场所设立且已免租金的,不予补贴。

4.运营补助。按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全额予以补助,其中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运营费用补助范围包括:(1)宽带接入、水电及物业费等;(2)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论坛沙龙、导师咨询、项目路演、创新创业产品展示等活动支出费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进行定性绩效考核,考核成绩为合格的运营机构才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2.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加盖公章。

3.各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4.投资补助、用房补助和运营补助须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证明;

3.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租赁证明及付款凭证;

4.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及创客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安置平面图;

5.实际投资项目及支出发票(各营运单位需对所营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支专账处理);

6.运营支出发票,创业服务活动照片、录像等原始资料。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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