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5〕3号
2016年08月12日 15:21:25 来源: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双创办、财政局:

为了规范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及省、市、县各级整合安排的就业创业、创新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双创资金”旨在引领带动三明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奖励、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等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直相关部门上报资金总体及年度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市审计局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大联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制,做到扶持资金运用到哪里,监督机制就跟踪到哪里。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双创资金”主要依据中央五部局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使用范围:

(一)商事制度改革。用于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改善小微企业登记注册环境,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官助理等支出;

(二)众创空间培育。用于改扩建众创基地、创建创业大本营、改造创客天地、提升传统孵化器、创建国家、省、市级创业基地、降低企业创业成本等支出;

(三)激发主体活力。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鼓励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支持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加快商贸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等支出;

(四)完善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创新融资模式、鼓励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完善融资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和创业导师帮扶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创业费用补贴标准、资助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等支出;

(五)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和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工业设计大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两化融合建设、支持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支持电子交易、支持商贸专业市场加快发展、支持商贸物流业发展、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创业投资、支持乡村旅游投资、支持养生养老产业创业投资、支持创新服务模式、支持整合众创资源、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夯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等支出;

(六)其他用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事项的支出;

(七)“双创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楼堂馆所、道路等基本建设;

2.平衡财政预算;

3.偿还各类债务;

4.其他与支持创业创新无关的项目。

第十条“双创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办法、竞争性分配办法、项目分配办法等。因素分配办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竞争性分配方法是指通过竞争性答辩、专家评审确定试点示范或地区的方法。项目分配办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十一条“双创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双创示范办、各市级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认定办法,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安排数额、申报程序等。以双创示范办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非指标性文件,统一编双创示范办文号。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项目牵头单位按照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等。经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筛选、审核、汇总后报市项目牵头部门,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项目牵头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项目牵头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项目牵头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双创示范办同意后,在市项目牵头部门和双创示范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主管业务部门、市双创办联合下达,统一编财政文号。

第十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单位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双创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项目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由下列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对项目实施单位所属市、县项目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检查,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项目主管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单位的各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会同财政、市双创办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依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情节恶劣的;

第十七条 建立“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督、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绩效问责”四位一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资金申报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规则,违反规定的,专家由项目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双创示范办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审认证、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性支出,按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的3‰,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双创示范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执行。国家、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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