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档案相关事宜 | ||||
来 信 人: | 刘女士 | 来信日期: | 2019-07-31 | 信件编号: | 201907310952033877 |
信件内容: | 我想咨询下档案一直在自己手里有什么影响吗?如果有,要怎么办?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档案局 处理时间:2019-08-06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刘女士,您好!您咨询档案相关事宜现予答复如下: 档案种类很多,按所有权归属划分,可分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含人事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如:村委会档案)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如:家庭档案)。根据《档案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您咨询中所指“一直在自己手里的档案”,如果是涉及您本人的人事档案,将对您个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我国对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都有相关规定,为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转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对个人携带人事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不予接收。 相关政策依据: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2、《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